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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1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5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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