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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法案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为: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初步审议的意见应当整理印发代表。”
  第三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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