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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0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12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对于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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