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十二)城市园林及城市绿化、学校、旅馆、旅游景区开发、缆车索道建设、娱乐服务、展览馆、影剧院等社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
(十三)医院、疗养院、卫生站、体育场、体育馆等卫生体育类建设项目;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类建设项目;
(十五)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在开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