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徐荣凯
2001年10月22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
《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一)流域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类建设项目;
(二)放射性设施类建设项目;
(三)农业种植、林木种植、牲畜饲养、淡水养殖等农林牧渔类建设项目;
(四)露天开采、煤炭采选、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等采掘类建设项目;
(五)食品加工及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皮革、造纸、印刷业、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制造等制造类建设项目;
(六)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类建设项目;
(七)城市道路、城市旧区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建设类建设项目;
(八)地质勘查、水利工程类建设项目;
(九)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民航工程、港口、码头、水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和仓储、电信类建设项目;
(十)批零、餐饮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