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公民;
  (三)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前,将免费用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就其家庭成员可否无偿献血征求该当事人的意见。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偿献血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按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两倍交纳,但一次住院期间最高不超过一千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两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临床用血互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临床用血互助金积余部分必须用于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患者临床急救需要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所需血液。用血后,患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补办用血手续。
  医疗机构不得以未办理用血手续或者未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为由,拒绝提供急救所需血液。
  第三十六条 全省的无偿献血量达到基本满足临床用血量后,省人民政府可以中止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输血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加强执业规范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结合临床用血工作,向受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介绍献血、输血和血液的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