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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血液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由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列为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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