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0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