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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四号)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治区积极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自治区依法自主发展民族高等教育,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民族高等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将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和改革和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高等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学科面向、办学层次和规模;
  (三)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四)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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