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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清理修订法规规章的通知

  三、方法、要求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方法进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兰州市和各自治州、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兰州市政府的规章,按原立法程序,由各自治州、县和兰州市政府负责清理;原为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要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原起草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的单位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规、规章进行排查,逐件登记,认真审核,分别提出废止、修订和保留意见。对保留的内容,要注明法律、法规依据。对修订的内容,区别情况,提出下放、合并、转移、备案及文字调整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对本次清理修订的意见,要经过本单位领导会议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上报。
  清理修订工作可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穿插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2001年8月至9月为自查排摸阶段。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涉及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如实填写《甘肃省法规规章清理登记表》。对需要修订的,还要填写《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表》,一并于9月15日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1年9月下旬至10月为集中审核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逐项进行审核,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按立法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三)2001年11月为上报审定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做出决定,以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兰州市及各自治州、县的清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限自行安排,并将清理结果专题报告省政府。
  四、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是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抓好落实。要把清理修订工作作为今年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抓好清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情况,并将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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