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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清理修订法规规章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整顿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清理修订法规规章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90号 2001年7月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全省正在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为了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工作要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程序适时提出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建议;在全省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清理修订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安排意见》进行。清理范围主要是:1979年以来省上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兰州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各自治州、自治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的重点是:
  (一)含有地区封锁、地区保护、行业垄断,妨碍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容;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核准、审核、认定、登记、备案等内容;
  (三)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规则相抵触的内容;
  (四)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自行设置的内容。
  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普遍摸底,逐项登记,严格标准,区别对待。对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可以提出调整或修订的意见,由省上统一汇总后上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单行条例的规定,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都要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许可等项目,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凡是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坚决还权于企业;凡是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改由这类机构和组织承担;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依法审批、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修订。对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中含有本次清理重点内容的,应停止执行。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按省审改办的要求,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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