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行服务质量动态管理。对企业资质等级、车辆技术等级、经营范围等要建立浮动定级制度。无论是公用型的,还是隶属运输企业的汽车客货运站都应公开、公平地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提供优质服务。客货汽车站实行服务等级制度,并与其经营资格、服务费标准等相挂钩。实行服务质量否决制。运输管理机构对各类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定期考评,有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责令其下岗重新接受培训;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取消服务资格。
(八)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坚决查处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和纠正超范围和超类别的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禁止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禁止客货运输经营权私自转让,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九)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容量,控制出租汽车的总量规模,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营运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城市及城市以外的县城、乡镇和城市间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责权对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经营规范。
(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的安全技术条件,禁止没有安全保障的经营业户进入运输市场;对不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经营业户,强制退出运输市场或限制其经营范围。严格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资格制度,车况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营运车辆,要坚决予以淘汰;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营运客车,不得经营高速、快速公路客运和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事故后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力度,禁止不符合标准和报废的车辆从事运输;禁止拖拉机、农用车等从事道路客运,禁止个体运输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十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推行各类道路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安全质量、职业道德知识服务技能,持证上岗。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对现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进行整顿和规范,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二)加强法规建设。“十五”期间,形成以《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龙头、政府规章相配套、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我省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同时,做好现有规章的修订工作,以规范市场,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