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77号 2001年7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5号),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现就首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于2001年年底以前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改制为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三)主行业不是勘察设计而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内设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随其主行业或省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进行。
(四)进入省卜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成员单位,不再保留事业性质,享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