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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所有经营性用地凡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竞买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招标、拍卖工作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部门必须按城市分区功能提供规划指标。严格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
  依法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凡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原行政划拨使用土地需转让的,必须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严格出让合同管理,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逐宗备案的管理制度。
  三、加快建设土地有形市场,依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各地市都应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实行土地进场公开交易。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信息发布等制度,建立健全土地评估、信息咨询、登记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真正成为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各级政府要监督土地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加强土地交易税费的征收管理。允许从事土地市场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进入市场交易的土地,交易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地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地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城镇基准地价进行更新,经上级政府审核平衡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地市、县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组织实施;已建立基准地价的地市、县区,要及时更新。力争200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土地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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