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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2001〕47号 2001年9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土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缺乏透明度;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低价出让,随意扩大划拨范围的现象较为普遍;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屡有发生,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这不仅影响了对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也干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增强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认真解决和处理土地批租、土地交易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之中。要严格按照《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土地,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国有存量土地不得擅自化整为零审批,坚持土地集中管理和统一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乱批条子,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必须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转让土地,严禁开发商以各种名义屯积土地,严禁以加名、更名方式变相炒卖土地。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条件的地市、县区都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当地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也可争取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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