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征收的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一律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由乡政府财政所负责征收,未设财政所的乡(镇),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
三、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各县应依据上年省农村牧区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统计表,按上年农牧民实际负担统筹提留费的三分之一征收。
四、向农牧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项开支后如有余额,可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农牧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权利和义务。农牧民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也有权利了解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向有关部门投诉。各级乡(镇)财政所及县财政代征部门每季度将征得的教育费附加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季度将扣除代征业务费后的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给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同时县财政按各乡实际征收额的3%返还给乡财政所及县财政代征收部门做为代征业务费。返还的代征业务费50%用于奖励在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50%作为乡(镇)财政所或代办征收部门的办公、业务培训和稽查等方面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地要规范对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征收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不得扣减、挪用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