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办〔2001〕1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教财〔2001〕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牧民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1〕14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厅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牧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农业厅 省畜牧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01〕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牧民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00〕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利而影响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同时不能加重农牧民新的负担,坚决抵制各种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切实做好当前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