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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经营者,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须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ISP接入服务意向书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业务主办的简历及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上岗资格证等);
  (4)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遵守《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的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书;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及《营业执照》。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3、处罚
  各级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核实后,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情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撤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吊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及时向其他主管部门通报。
  三、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依法管理,严禁在各项管理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企业自律、自查、自纠,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营业场所进行检举揭发,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进行广泛监督,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用户上网公约”,健康上网,抵制违规营业场所,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各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依法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群众检举和听取群众意见。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要严格审核相关证照,对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提供接入服务的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主管部门对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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