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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5)有经安全检测合格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
  (6)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7)经营及管理人员须持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2、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开办条件具备后,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及有效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介(含地理位置图)、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说明;
  (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职责、上网用户登记、记录保存等);
  (5)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说明;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上岗资格证、联系方式等);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ISP接入服务意向书;
  公安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安全审核、审批和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工作。具体流程为: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报证明材料完成安全审核工作后,报州、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再由州、地、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及有效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主办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上岗资格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ISP接入服务意向书复印件;
  (6)不经营违规电脑游戏承诺书;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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