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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职责分工,积极组织落实
  各级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审批工作流程,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根据中编办发(2001)7号《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并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协调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二)日常监管工作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环节。
  1、申请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整洁明亮、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经营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西宁市(不含三县)不得少于30台;西宁市郊县、格尔木市、海东行署所在地及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州州府所在地营业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20台;其他地区营业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10台。每台计算机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3)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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