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局联合制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网络服务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八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精神,切实搞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本着“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工作重点是对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脱网或局域网电脑游戏,联众游戏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进行上网人员有效证件登记和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