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自行确定招生面向的地域或行业系统,自主决定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提出招生附加条件。
三、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学科门类内,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市场,依据学校类型、层次及自身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本科或专科专业及方向(国家控制专业除外),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规模,并从学科专业实际和社会需要出发,自主制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课时和学分,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考试和开展其他教学活动,但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高等学校积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必须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要结合实际,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积极开展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围绕本省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攻关;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技术开发、成果推广与应用和技术服务,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培植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协作的运行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建设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高等学校中具备条件、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专业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在经费投入及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六、各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包括缔结校际交流协议、互换人员(包括留学、讲学人员等)、招收留学生、科技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合作办学、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学术考察等。
七、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科学确定和调整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岗位,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依据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自主选择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依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特聘岗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中,本科院校副教授职务及其以下人员由学校自主评聘。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以工作岗位、工作量及技术难度、工作业绩为主要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各高校要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