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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和管理工作,创设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巩固和加强各级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开展新生儿早期干预。聋幼儿听力语言训练,智残儿童感知训练,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及功能训练,视力盲童行走导向训练等工作。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普遍在基层社区和家庭就近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组织与实施



  1、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以上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在整体推进《规划》实施的进程中,在特别关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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