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和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方面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逐步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四、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5%,生态农业县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它农业县绿化覆盖率达到1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和场所,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