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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进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应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全省中小学校全部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在中小学生中经常性地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辩护的权利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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