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监督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物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追究管理、监督失职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逐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收缴爆炸物品,注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收缴爆炸物品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将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工作,狠抓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置辖区内涉及爆炸物品的问题。
(二)对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守护员等擅离职守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者非法转借、转送爆炸物品,被违法犯罪分子获取作案的,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检查、督促、收缴工作失职和乱审批、乱发证导致发生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重大案件或被犯罪分子获取爆炸物品制造爆炸案件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本地区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对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要帮助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内部管理,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为目标,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坚持严管、严防、严治、严打的原则,彻底检查整治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持有、私藏和盗窃、抢劫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