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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青政〔200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民用爆炸物品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在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中广泛使用,若不加强管理,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近期的检查情况看,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如非法买卖、持有、私藏、使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储存普遍不符合规定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松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屡屡发生等,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为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公安厅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放和吊销工作。
  (四)公路交通、城市建设和矿业开发、煤炭生产、石油勘探、水利和水电建设、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五)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制约,对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发生爆炸事故或涉爆案件的,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涉爆案件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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