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县、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5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省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四条 盲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受理和执行残疾人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时,要为残疾人提供热情服务和帮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电灶、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时,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适当减免安装费。
第十九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凡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二十条 各地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