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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
 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审计厅、工行新疆分行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资发放是一项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补发欠发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要实事求是,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请求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
           (新财预〔2001〕2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五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呈报如后,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
                        工行新疆分行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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