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
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审计厅、工行新疆分行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资发放是一项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补发欠发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要实事求是,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请求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
(新财预〔2001〕2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五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呈报如后,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
工行新疆分行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0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