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程中的核心,在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各地要加强地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推行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建立起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要按照“国发15号文件”提出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地价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各地要落实基准地价公布制度,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地级市和地、州所在地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县(市)、城镇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逐步推行地价可查询制度。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地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要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抵押人要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六、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加强政府的调控作用
长期以来,城市土地的多头供应和企业自行招商,导致政府难以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造成了国有土地收益严重流失,究其原因是政府缺少应有的调控手段。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要重视和解决有形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运行制度,要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业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