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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各地在抓好土地供应的规划、计划管理的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政府掌握土地的“统一收购权”和“统一批发权”,实现城市土地的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规划和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部门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不准层层出台土地收益减免政策。对不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及规定要进行清理,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建商品房牟取暴利。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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