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党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省统计工作围绕改革和发展大局强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主要是基层统计力量薄弱、信息技术手段落后、统计咨询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统计数据抗干扰能力弱,有些数据失真,这些都影响宏观管理和决策。为全面提高我省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信息是经济、社会、科技信息的主体,能集中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和丰富,统计工作的外部环境和统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统计监督方式必须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定期检测转变为跟踪市场运行进行监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级领导、宏观调控和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统计职能,切实加强统计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国家机关。要强化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等,都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并按在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和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工业和农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劳动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和科技投入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监控。各地、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省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公布未经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时,必须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