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骨干龙头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创办技术开发机构,实现科研生产一体化。加强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产学研联合。从2001年起,对技术开发能力领先的乡镇企业进行确认,择优命名一批“全省乡镇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单位。”
(三)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强化质量管理,贯彻实施ISO9000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
(四)支持从事农产晶加工的乡镇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乡镇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坚持引进和培养并举,不断壮大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在户籍、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乡镇企业各类岗位培训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全省要培训乡镇企业各类人员3万人次,培训厂长(经理)2000人次。
六、开展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充分利用资源、市场、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向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旅游服务业转移。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政府按10%的比例注入资本金作为股本,5年内不参与分红。
(二)组织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洽谈活动,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乡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出口产品领域,在利用地缘优势、巩固和拓展对俄贸易的同时,积极开拓欧美、中亚、非洲、东南亚市场。到2005年,全省乡镇企业出口交货额要达到30亿元。
七、加强领导,强化扶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