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教唆、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4、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5、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7、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儿童工作者、家长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和儿童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保障儿童的人格尊严。
8、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50%。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77%。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
--森林覆盖率达到16%,城市建设绿化率达25%,人均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市(地)及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要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将儿童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发展规划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图书馆开辟儿童阅览室,或兴建儿童图书馆。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使70%以上的流浪儿童得到救助和保护。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每个地级市要建立一所儿童福利院,每个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一所包括儿童部门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机构。
(二)策略与措施。
1、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2、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各类媒体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传媒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中小学要建立门卫和保安制度。
4、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优惠的原则,参与社会性儿童公益活动。
5、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人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优惠或免费开放。
7、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儿童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要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有条件的市地要高于保障线的30%,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儿童和弃婴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