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种和岗位,建立企业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6、在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继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继续在农村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致富工程。继续在城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不断深化“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拓宽城乡妇女参与发展的领域。
7、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布局,加大科技扶贫、产业信息扶贫、项目扶贫力度,帮助、支持、鼓励、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开辟贫困妇女增收新领域,使她们享有更多的扶贫经济成果。
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9、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培训活动。
10、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中要有一名以上女干部。省、市(地)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1、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决策层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4、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原则,保证女性不受歧视。
6、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7、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8、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9、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女性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选举和民主管理,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提高。
11、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