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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条例》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扎扎实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五大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通过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范围,从执法制度上和机制上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责任意识,增强执法责任感,从而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条例》已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当前,我省各级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做得比较扎实,有的却走了过场。实践证明,哪些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哪些地方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搞得就比较好。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制度建设人手。首先明确执法责任。要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和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别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其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与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结合起来。要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检验政绩的主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狠抓落实,把我省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这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层级监督更具有经常性和直接性等特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起重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在实施层级监督工作中,依据《条例》规定,一要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行政机关报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审查,发现不适当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及时建议政府予以撤销或改正。二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要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使之切实落到实处。五要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举报,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活动,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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