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晋政发〔2001〕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1年7月29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
《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职责、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及行政执法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是有关国家行政执法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
《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有作为的政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
《条例》实施之前,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把学习
《条例》与学习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融会贯通。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深刻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针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