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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
            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决定

  现决定对《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一定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主要用于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具体收取、使用办法,由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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