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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社企分开后,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其出资份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不得干预棉花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出资所得收益,实行专帐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县供销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由省计委负责尽快成立棉花生产、流通企业及用棉企业自愿参加的棉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规范企业行为。
  三、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信息和政策指导
  要兼顾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利益,在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指导下,综合运用信息及进出口等手段,调节棉花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稳定省内棉花市场。省计委要会同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国内外棉花市场情况,每个棉花年度之初,向省政府提出棉花供求信息及调控政策措施建议,经批准后,根据市场变化,及时灵活地组织调控。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和发布棉花供求及价格信息,为棉农、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提供有效的市场指导。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有效利用国内外棉花资源,根据国家棉花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关税配额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逐步赋予具备条件的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等各类企业棉花进出口经营权。
  四、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实施苏棉品牌战略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江苏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棉花及销货款。对经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定期复查,凡丧失资质条件的,取消其营业资格。对轧花机、打包机、剥绒机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和小剥绒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罚。
  加快省级棉花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江苏省棉花市场交易办法及规则》,并尽快投入运营。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远程同步交易,扩大会员范围,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兴建棉花现货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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