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1〕98号 2001年8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决定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打破经营垄断,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调控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棉花生产和纺织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放开棉花收购,鼓励公平有序竞争
要打破棉花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棉花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棉花年度起,凡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资助认定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我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按国家规定精神修改后下发各地执行。鼓励获得收购资格的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到全省、全国主产棉区跨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棉花。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利用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二、实行社企分开,加大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力度
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棉花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鼓励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参与改组现有棉花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的棉花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要加大轧花厂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过剩的生产能力。企业改制中,要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
供销社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在一年内完成社企分开工作,省、市两级以及有条件的县(市)供销社棉花企业应先行一步。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由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成领导小组,通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对棉花购销、加工企业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提出社企分开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切实减轻棉花企业的历史负担,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按国务院关于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纺织企业长期拖欠棉花企业的货款,省经贸委要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