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22日)修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