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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审批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从严审批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7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根据我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从业审批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适度从紧、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是政府投入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其中省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8号)要求执行。
  二、省直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及业务用房要坚持从严审批,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后,应先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然后再按正常程序报批。同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程序必须在完成上一环节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
  三、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必须根据其级别和编制定额,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立建设等级、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特殊业务用房,须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四、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擅自超出投资概算,一律不予追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投资概、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查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五、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其建筑性质、建筑选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其项目任务书(可研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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