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宁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200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引导、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外资等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良性投入机制,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
“十五”期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核拨我省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以前年度“四亿”专项资金贷款回收部分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产品出口。其具体适用范围为:开发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的项目;增加国际市场份额的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生产工艺;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直接相关的出口产品认证、国外申请专利和国外商标注册等。
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科技风险资金投资。
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3.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了出口创汇额;
5.有明确的市场开拓计划,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