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费及资产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按照垂直管理体制,除沈阳、大连两市外,财务经费和资产上收到省一级管理。
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其国有资产也同时上划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没有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按工作需要配置后上划。
省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汇缴省级国库或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部门预算制度规范管理。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办法,根据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省组织安排的药品抽验任务,其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2001年底以前,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各项经费均由当地政府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由原渠道解决。
经费和资产的具体上划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及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及财政部财社〔2001〕6号文件规定,沈阳、大连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市级、10月底前完成县(市)及区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实施本改革方案、加强编制、人员、资产和财务经费管理,确保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要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编办同意后,由沈阳、大连市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