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沈阳市药检所与省药检所合并,重新组建省药品检验所。其他各市设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不设药品检验所。
(三)机构的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及职能调整,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致。
三、编制及人员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编制及人员的审批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配备。省、市药品检验所使用事业编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县(市)及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组建各级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严把进人关,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对组建前在药品监督、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调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调任人员除外),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新机构组建前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含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超编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原干部管理渠道负责予以妥善安置。对在人员调入、录用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含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的编制核定、人员上划、选配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干部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和当地党委双得管理,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的体制。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以市委为主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
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