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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30日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各省辖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较大的城区和距市中心较远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3.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药品稽查队和药品检验站牌子,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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