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30日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各省辖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较大的城区和距市中心较远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3.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药品稽查队和药品检验站牌子,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