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的申请和办理
1.申请资金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申请理由、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国家和地区、预计出口额、全部资金总额、申请资金额、预期经济效益、归还期限和还款保证、上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2.申请资金的主要程序:省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须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以及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各市出口企业申请资金,须向当地财政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上述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以及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申请资金的办理程序
(1)市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的办理: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报材料确定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金额。省财政厅监督当地财政资金落实后,使用单位再根据借款的有关要求,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省财政厅国库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配套资金借款。
(3)省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的办理: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出口企业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确定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金额。使用单位再根据借款的有关要求,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省财政厅国库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配套资金借款。
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省、市两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分别按预算级次承担对借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经批准延期的出口企业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批准延期的正式函件重新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委托原承贷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延期手续。
2.各借款单位对所借资金必须按照借款合同批准的出口业务专款专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进行以下处罚:
(1)取消该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权;
(2)责成借款单位追回并归还被挪用的资金;
(3)不再安排新的借款业务。
3.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企业要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逾期金额按1%加收滞纳金;
(2)以企业或地区应得其他收入扣还;
(3)不再发放新的扶持资金;
(4)停止对其他政府性外经贸专项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