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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辽政发〔200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战略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十五”期间出口战略目标的落实,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省重点商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筹集
  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筹集。省级财政所筹资金,部分用于省级外贸(工贸)、外经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出口企业);部分用于市级出口企业。对市级企业的扶持只作为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对市级出口企业批准使用资金的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负责筹集。凡地方财政资金未予落实的,省级资金不予扶持。
  二、资金的使用
  1.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出口,有效地巩固和占领国际市场。重点是:
  (1)鼓励对我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大宗骨干商品的出口;
  (2)鼓励巩固原有国际市场份额,并保护和发展国外重要客户的出口;
  (3)鼓励我省商品向综合开发和形成规模效益型出口;
  (4)鼓励新开发的名、优、特商品和名牌产品出口;
  (5)鼓励对我省机电仪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增加出口附加值以及大型成套设备在国际招标项目的出口。
  2.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良好,上年度及本年度经营均有盈利;
  (2)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相结合,不能大于企业当期净资产;
  (3)无不良借款记录;
  (4)列入本省重点出口商品目录和机电仪产品中的商品(商品目录待定);
  (5)本省企业自营出口的商品。
  3.资金的使用采取对使用单位有偿借款方式,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个别企业发生的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和名牌产品出口及新兴国际市场的出口业务,如需延期使用,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定,在资金使用半年后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年。
  4.资金的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到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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