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外贸
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提高我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水平,实现“十五”期间我省外经贸发展目标,发挥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下同)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5日
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范围和资金来源
1.本办法的制定遵循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高速增长,实行综合指标、单项指标统一考核和公正、公开、透明、激励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计划的各市政府和承担出口创汇计划的省直出口企业。
3.各市政府均应制定相关的奖励办法,对各类出口企业制定具体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完成利用外资目标。
4.全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列支。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是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的指标和考核办法
1.建立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的指标体系。除直接考核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指标外,同时考核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重要经济指标。对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两项指标的考核标准,依据省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市政府下达的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额的宏观调控目标,以及向省直出口企业下达的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其他经济指标的考核标准,根据省统计局年终确认的实际完成数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各市及省直出口企业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以海关、省外经贸厅确认数为准)和利用外资宏观调控目标(以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确认的实际缴资额为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