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困群体人员(指经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夫妻双方下岗或就业转失业人员、丧偶及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下岗或失业人员、下岗或失业的军人家属、下岗或失业的革命烈士家属、大龄下岗或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困人员),可给予安置补偿。每接收一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扶持资金中支付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就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7.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
8.环保、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行业,经费隶属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之内安排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中列支。
9.对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农业生产较为集中的地区,各级财政应在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10.各级政府对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门路、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安置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劳务输出(限于非赢利性劳务输出)、宣传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
三、收费政策
11.照前审批并收费的部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减半收取照前审批费,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12.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可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13.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在临时营业期间免收市场管理费。
14.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首次自谋职业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凭《失业证》,3年内城管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15.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3年内税务部门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